操作记录简述:接待当事人,立案,书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出庭应诉。
案情简介:2013年4月15日谢某所驾车辆与历某所驾车辆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历某全责。双方均已投保商业险,但谢某所驾车辆为刚购买两个月的别克君越,经4S店多次修理,方向盘仍无法准确定位。严重影响车辆的使用及将来的销售价值。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目前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只能由肇事方赔偿。为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车辆在车辆受损前后的市场交易价差。
本律师代理此案,申请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的市场交易价差进行评估鉴定。经长春市**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车辆修复完毕后车辆存在的贬损价值为56810元。此案已审理完毕,维护了谢某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原告的车辆经过碰撞后虽经修复,但该事故仍然会造成原告车辆功能性、操控性及整体性能下降,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的性能,而事故后的车辆在评估现值时亦会有相应降低,故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对其受损车辆的贬损作出赔偿的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